出品|白露会客厅
编译|博文
2023年11月2日,香港证监会官网更新《有关代币化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的通函》,载列证监会正在考虑的:容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获得授权,将在香港向公众发售的投资产品进行代币化的有关规定。并重点针对一级市场,做出了代币管理、公示披露、中介人、和员工能力等多方面要求。
以下为原文翻译:
1、本通函载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会考虑容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获证监会授权在香港向公众发售的投资产品进行代币化的规定。
2、投资产品的代币化是指创建基于区块链的代币,代表或旨在代表投资产品的所有权。然后,代币化产品可以数字方式记录在区块链上,直接提供给最终投资者,由证监会持牌中介机构分销,或在允许的情况下在区块链参与者之间交易。3、香港的一些市场参与者已经开始或正在探索证券和其他投资产品的代币化,其潜在好处包括提高产品效率、减少对中介机构的依赖来降低运营成本,以及通过新渠道接触最终投资者。4、因应市场需求及促进市场发展,证监会一直在评估有关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代币化的各种建议,例如,有些是代币化产品的一级交易(即认购和赎回),有些是在证监会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代币化产品的二级交易。5、证监会认为,只要相关产品能够满足所有适用的产品认可要求,以及应对与代币化协议相关的新风险的额外保障措施(如下文第10-19段所述),就允许证监会认可的代币化投资产品进行一级交易是合适的。 6、另一方面,证监会认为代币化投资产品的二级交易需要更加谨慎和仔细考虑,以便提供与投资于非代币化产品的投资者基本相似的投资者保障。考虑因素包括维护适当和即时的代币所有权记录,交易基础设施和市场参与者支持流动性的准备情况,以及代币化产品的公平定价等。7、因此,证监会将密切关注并继续与市场参与者就适当措施进行沟通,以应对与证监会认可代币化投资产品的二级交易有关的风险。8、证监会认可代币化投资产品的产品提供者(产品提供者)应确保相关产品应符合相关规则和法规的适用要求,以及产品代码(包括产品提供者的资格、产品结构、投资和运营要求、披露和持续的合规责任)。9、此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以及证监会发出的《关于中介人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的通函》(《代币化证券通函》)中的相关规定。10、无论是否有外包安排,产品提供商都应保留并最终负责所采用的代币化协议的管理和运营健全性以及所有权记录保存。11、产品供应商应确保代币持有人在产品中的拥有权益的适当记录得到妥善保存,并且代币化安排在操作上与所涉及的服务供应商兼容。12、产品提供商应采取适当措施来管理和减轻网络安全、数据隐私、系统中断和恢复等风险,并做出维护全面而稳健的业务连续性的计划。13、产品提供商不应在没有额外和适当控制的情况下使用公共许可的区块链网络(例如,产品提供商通过使用许可令牌施加额外的控制)。14、产品供应商应确认并在证监会要求下,向证监会证明代币化协议的管理和运作稳健性、所有权记录保存和保存以及智能合约的完整性。15、产品供应商应证监会的要求,就代币化安排的管理和运作稳健性、所有权记录保存及智能合约的完整性,获得第三方审计或核实。16、产品供应商应应证监会的要求,获得令人满意的法律意见,以支持其申请。17、证监会认可代币化投资产品的销售文件应清楚列明:(a)代币化安排,特别是明确披露链下或链上结算哪个作为最终结算;(b)代币的所有权表示(例如,代币的法定和实益所有权、产品的所有权/权益);和(c)与代币化安排相关的风险,例如网络安全、系统中断、未被发现的技术缺陷的可能性、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以及适用现有法律的潜在挑战。18、证监会认可代币化投资产品的分销商(包括分销其自身产品的产品供应商)应为受监管的中介人,例如证监会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并遵守现行规则、守则及指引的适用规定(例如,对其投资者进行客户开户要求及合适性评估)。19、产品供应商应向证监会确认,其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合资格员工,以运作及/或监督代币化安排,并妥善管理与所有权及技术有关的新风险。20、对于具有代币化特征并计划寻求证监会认可的新投资产品,需要事先咨询证监会。21、将现有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代币化亦须事先咨询,而有关更改或须事先获得批准。22、鉴于该主题的快速发展,证监会在适当情况下为证监会认可的代币化投资产品提供进一步的指引或施加额外要求。23、如欲澄清本通函的任何方面,请联络投资产品科的相关个案小组成员。